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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暗藏摄像头,******频发生,遇到该如何处理?
第一个问题:客房***者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在客房***的哪些人,其***的目的大致上有三种:
第一种,满足自己***欲望和低级趣味。这种人***以后,自己躲在阴暗角落里观看,以满足自己的低级趣味。
第二种,***以后,将有关素材卖给一些***谋取私利。这种占有较大比例。
第三种,***以后,从其中筛选出一部分,用于违法犯罪。例如如果有领导干部的镜头,他有可能拿着敲诈勒索钱财。
第二个问题:如果发现***设备。
找出房间的***设备并不难。在夜间,将房间所有的灯光全部关闭,然后打开手机的摄像头,在房间四处搜索,如果发现一些红外发光点(在摄像头当中看到类似发光点),然后打开灯光对照,如果是有一些小孔后边隐藏的东西,多数是一些暗藏的摄像头。这些东西多数装在对着床头以及卫生间的插座、开关盒、台灯、电视机等处。
第三个问题: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客房有可疑的摄像头,不要声张,悄悄打一个报警电话,等警察前来调查处理即可,不要自己拆卸。注意警察到来之前不要向客房管理方透露消息。
第四个问题:***客人***该当何罪
谢谢邀请。
一、有一种“光明正大”的***,不仅不违法,反而是合法的、积极***取的一种侦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8条至151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取******的方式。侦查机关(公安局、国安局)在批准决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和适用对象范围内,可以进行合法的***,并且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二、一般主体***的***,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54条规定:“***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只对语言证据、物证、书证作了有条件的排除,对***(视听资料)末作任何排除规定。可见,只要作为证据的***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论其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排除的例外。
三、一般主体******是否构成侵权?分两种主体进行分析:对于罪犯而言,可以肯定的说,作为证据使用的***的***者,不侵权其隐私权。理由是,***具有直观、动态的特点,一般很容易证明犯罪情况,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节省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侵犯罪犯的隐私权相比,其可取价值远远高于后者。对被害人而言,理论上讲,确实侵犯了其隐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末见到被侵害人******人侵犯的案例。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应当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举报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录拍违法犯罪只要本着客观真实,不伪造,不虚构,是不够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当然***应当是在***人不违法犯罪的情况了,***的方式或地方应该不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例如在大街上***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潜入他人住宅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在民事诉讼上,***取得证据只要***或图片保持完整性,取得方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一般是予以***信的。在刑事证据方面,如果是公民取得***证据,可以作为旁证予以证明;侦查机关取得证据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符合证据的三性,***才予以***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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